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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党内忠诚,有必要建立党员宣誓制度、党内监察机制和严格的规则体系。
[①]党做出政治决断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及时地将党的主张法律化。所谓宪法修正文本,指的是根据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原文直接修改过来而产生的宪法文本。
[⑤]监察法作为党着力推进的重大政治改革的重要一环,在依宪治国成为党的共识的大背景下,更不应当存在合宪性瑕疵。[35]正因为此,如何在不断变动的社会现实面前维护宪法的权威、推动宪法的实施,就是宪法学界不得不直面的重大问题。(二)宪法修正案有助于增强公众对宪法历史的认知? 除了寄望于宪法修正案能够保持我国宪法文本的稳定之外,学者还格外看重宪法修正案在增强公众对宪法历史的认知方面的价值。作者简介:孔德王,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27]又如,秦前红教授也认为,监察委员会入宪可另行增加节以及具体的条款。
童之伟:《国家监察立法预案仍须着力完善》,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10期。林彦:《从一府两院制的四元结构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合宪性路径》,载《法学评论》2017年第3期。参见童之伟:《修还是不修,大修还是小修——评修宪问题上的两种争议》,载《法学家》2003年第5期。
当初制宪者在费城设计出宪法修正案这一修宪方式,意在降低美国宪法修改的难度,以减少各州疑虑,加快宪法草案的批准进程。因而,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修正案作为修宪方式的宪法惯例。[⑩] 有学者回顾了我国采用宪法修正案的过程,参见刘政:《我国现行宪法修改的原则、方式和程序——1988年、1993年和1999年三次修宪回顾》,载《中国人大》2002年第21期。例如,2012年是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首都各界举办专门的纪念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专门强调依宪治国和树立宪法权威。
[⑧]可见,这部分学者力求在修宪的必要性和保持宪法的稳定性之间保持平衡,而宪法修正案这一修宪方式成为他们实现上述目标的手段。但是,我国宪法修正案是否能够促进民众对我国宪法历史的认知尚存疑问。
[21] 相关分析,参见蔡定剑:《从宪法文本谈修宪方式》,载《法学》1999年第12期。胡锦光:《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宪法问题》,载《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26]对于在宪法当中增加专门的一节的问题,学界建议的修宪方案中多有论述。(一)采用宪法修正案将监察委员会写入宪法存在的问题 其一,监察委员会入宪,不仅需要修改的宪法条款数量多,而且涉及到除宪法序言和第四章之外的其余三章。
[34]这主要是由于现行宪法原本就是一部改革宪法, 它为认可和推动改革而制定,又因改革而屡屡修改。[15] 参见蔡定剑:《从宪法文本谈修宪方式》,载《法学》1999年第12期。如果监察委员会入宪再作一次修改,那么将会是第五次修改。这意味着监察委员会将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设立。
但是,一方面,我国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效果并不理想,由于表述方式和宪法文本公布存在的问题,致使宪法修正案保持宪法文本稳定功能和增强公众对宪法历史的认知功能难以发挥,我国借鉴美国宪法修正案的尝试并不成功。(二)监察委员会入宪应当直接修改宪法原文 综上所述,不仅我国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尝试并不成功,而且宪法修正案无法有效解决监察委员会入宪面临的修宪技术问题。
部分学者在探讨修宪的具体内容时,还特意强调,此次监察委员会入宪,应当采用宪法修正案的修宪方式而不是进行全面修改。第二,将此前的宪法修正案对现行宪法所作的修改整理后纳入宪法原文,与因监察委员会而修改的有关宪法条款一道由全国人大通过,使宪法所有的条款都是现行有效的条文。
除了宪法修改的频率过高之外,我国宪法修正案的产生速度也较快,至今已经通过了三十一条宪法修正案。注释: *基金项目:2018年度四川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重点项目我国法律修改方式研究。进入专题: 宪法修正案 监察委员会 。另一方面,为彰显宪法权威,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向宪法宣誓的形式在国家工作人员当中树立宪法信仰。不同于此前在个别地区试点设立监察委员会只需全国人大授权即可,学界普遍认为,监察委员会在全国普遍设立,必须修改宪法才能使其获得宪法层面的正当性。[14] 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04年3月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载《中国人大》2004年第6期。
[17] 黄建水:《宪法修改技术的理论探讨》,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这样做的好处如下:第一,直接调整宪法的文本结构,设置专门的一节规定监察委员会,将监察委员会纳入我国宪法文本中的国家机构体系,避免监察委员会因规定在宪法修正案中,给人以其游离在我国宪法文本之外的观感。
[32] 此前已经有学者倡议采用直接修改宪法原文的方式修改宪法。这就意味着,宪法修正案仍不过是一个只具备参考价值的修宪文件,难以体现出修改宪法的效果。
[27] 参见童之伟:《将监察体制改革全程纳入法治轨道之方略》,载《法学》2016年第12期。其一,我国现行宪法的修改过于频繁。
文章来源:《东南法学》2018年辑春季卷,东南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10-117页。既然宪法修改不可避免,那么,选择更为恰当的修宪方式,从技术层面化解宪法频繁变动带来的诸多问题,就显得更为必要,也是理论研究的价值所在。叶海波:《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规范内涵》,载《法学家》2013年第5期。参见胡锦光:《论我国监察体制改革语境下的宪法修改》,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5期。
根据法律修正案发挥作用的一般原理,在以宪法修正案修改宪法的情况下,宪法原文及其修正案才是正当的宪法文本,宪法修正文本并不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25]如果仍采用宪法修正案进行修改,加上已有的三十一条修正案,我国宪法修正案的数量将超过四十条,占现行宪法条文的近三成。
参见李丹阳:《法律修正案的中国实践》,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一方面,在宪法中增设监察委员会一节,不仅修改了宪法的实体内容,而且调整了宪法既有的文本结构,属于对宪法的重大修改。
[14]由此看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似乎也认为,宪法原文及其修正案和宪法修正文本都是具有正当性的宪法文本。这无疑将加剧宪法原文及其修正案的实用性上的不足。
其次,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第三十七条,增加规定监察委员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宪法依据、程序和界限。[31] 其他借鉴美国宪法修正案的国家和地区,也曾采取过整理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减轻因宪法修正案修改宪法所造成的不便。[16] 参见苗连营:《宪法如何被修改——关于我国宪法修改方式之反思》,载《人大建设》2005年第1期。[28]在专论中,马岭教授更是提出了在宪法文本之中增设监察委员会一节的四种具体方案。
[30] 胡锦光教授在主张采用宪法修正案来修改宪法的同时,也注意到了我国宪法修正案存在的表述问题,因而特意强调,为监察委员会入宪而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应当改变此前的表述方式,将宪法修正案中的条文设计为直接可引用的条文。[29] 参加马岭:《监察委员会如何纳入宪法的国家机构体制》,载《财经法学》2017年第6期。
[12] 参见邹奕:《徘徊于我国宪法的两个文本之间——对宪法文本正当性与实用性的检视》,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另一方面,监察委员会入宪不仅需要对宪法的诸多条款进行修改,而且首次涉及到我国宪法文本结构的调整,理应直接修改宪法原文。
不仅如此,在各大出版社出版的宪法单行本中,宪法原文及其修正案和宪法修正文本通常同时出现。[35] 参见夏勇:《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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